起诉合同7篇-7m体育

时间:2023-05-12 作者:pussy 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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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合同7篇

起诉合同篇1

原告:姓名,民族,年龄。

住址:xxx

邮编:xxx

联系电话:sss

被告:xxx公司

公司地址:xxx

邮编:xxx

联系电话: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xxx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 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住院医疗保险金xx元

2、 承担原告的误工费和交通费aa元

3、 本案诉讼用度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0年3月23日,原告儿子xx由就读的xxx学校代原告投保被告销售的团体保险,保单号xxx,该合同约定:被告在合同期内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住院医疗用度在3万以内按80%赔偿。保险用度50元由原告支付,保险合同由原告孩子xx从学校带回交由原告。

xx年x月x日,xx由于右腹稍微疼痛,由原告带到xxx医院看医生。在做完b超后,医生初步诊断为:右中腹囊性包块,考虑右肾重度积水,并建议住院治疗。办了住院手续后,进一步做了ct螺旋扫描和拍片检查。第二天上午医生告诉原告必须动手术摘除儿子的右肾,要原告同家人商量一下做决定。

原告考虑到,小孩今年才8岁,切肾将影响到他将来的健康和生活。就向医生提出转院到大医院做进一步的`检查和法疗,看是否能保住右肾。

医生同意了原告的请求,于2010年8月2日给被保险人办理了出院手续,开具了右侧多囊肾诊断书。

原告想到通过学校为儿子买了保险,原告当天就向被告电话报案,被告客服职员回复原告往指定的医院治疗后,预备好资料向被告公司办理索赔。

2010年8月3日,原告带领被保险人到xx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肾重度积水,左upj狭窄并左肾积水。然后在该院接受了右肾造瘘护理手术,出院时院方建议定期复诊,不适随诊。

原告小孩从进住xx医院到yy医院治疗后于2010年8月20日出院。在回到xx后于2010年8月23日将所有理赔资料交到xx学校向被告申请理赔。

原告于2010年10月13日收到了被告公司的拒赔通知书,拒赔理由是:被保险人于2010年7月31日至2010年8月2日因右侧多囊肾进住xx人民医院,并于2010年8月3日至2010年8月20日因1.右肾重度积水2.左upj狭窄并左肾积水 进住yy医院,经调查核实,多囊肾是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题目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列为先天性疾病,而右肾重度积水,左upj狭窄并左肾积水为多囊肾的并发症,故被保险xx此次住院治疗属先天性畸形导致,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第五条责任免除第十款规定: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导致被保险人支出住院或特定门诊医疗用度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故我司遗憾地通知你:本次事故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不予给付医疗保险金。

原告看完拒赔通知以后,对被告的拒赔理由表示强烈不满,立即致电被告客服电话xx,向其提出异议:xx医院和yy医院都是被告的定点医院,诊断结果明显不一致,为什么你们采用xx医院初步诊断结果做拒赔理由?为什么不采用yy医院有效治疗以后的诊断结果依约理赔?反而把具有医疗技术和医疗设备高于xx医院的yy医院的诊断结论右肾重度积水推演为是多囊肾的并发症而拒尽赔付?

被告客服说会有人会对原告所提异议进行答复。同时,原告也在被告官方网站留言表述上述异议。

越日,原告接到被告xx来电答复:坚持以xx医院的诊断结论拒赔,否定yy医院的诊断结论,以为肾积水是多囊肾的并发症。

所以,原告以为被告采用医院级别低yy医院,医疗技术水平也明显低于xx医院的诊断是极不公道的,其动机和目的就是不想对原告依约进行理赔。

比如,xx医院对原告小孩的检查和诊断仅得出右肾病变,而没有查出左肾也有积水,假如按照xx医生的建议,原告小孩的右肾早已不保了。

在收到被告的拒赔通知后,原告也多次联系yy医院原告小孩的主治医生。质疑其肾积水是否是多囊肾其并发症,该院医生坚持肾积水是一种独立存在的病,而非多囊肾原因引起的并发症。院方同意再次开具能够承担责任的诊断证实书,并移交给原告小孩的各项检查报告。

原告以为被告有意采信xx医院对被保险人的误诊、误断;有意把yy医院的肾积水结论想象成为多囊肾并发症,无非是利用除外责任条款达到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

退一步来讲,即使是xx的诊断是正确的,原告以为被告仍要履行对原告进行保险赔偿。其理由是:被告在承保原告的保险后,仅是通过原告的小孩将保险合同从学校带回家交给原告,并无任何被告方职员把保险合同内容及免责事项向原告给予说明和提示。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严重的践踏了保险法,损害了原告和被保险人的正当权益。

据此,原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保护弱势群体,依法判令被告依约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起诉合同篇2

民事起诉状

原告:

法定代表人:

住址:昆明市人民西路643号

联系电话:

被告:

被告:

被告:

诉讼请求:

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循环贷款额度协议》;

2.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贷款本金220xx00元;并按合同约定年利率、罚息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罚息直至全部欠款还清为止(截止20xx年08月13日的利息为12973.46元,罚息为24998.91元);

3.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为主张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67139元;

4.判决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坐落于昆明市世纪城b段3-22号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5.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被告、于20xx年5月14日共同向原告申请个人循环贷款,经原告审查授权循环贷款额度220万元,额度有效期5年,被告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坐落于昆明市世纪城b段3-22号房屋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当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个人循环贷款额度协议》、《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并与被告签订《个人循环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1.被告向原告贷款220万元;2.借款期限12个月,循环额度期限5年;3.采用浮动利率的方式计收利息,利率上浮30%,以按月结息到期还本的方式归还贷款;4.合同还约定了如被告未按期归还贷款时,原告有权解除该贷款合同,宣布贷款本息提前到期;5.被告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坐落于昆明市世纪城b段3-22号房屋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等各项费用,同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6.如被告违约,原告有权要求其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导致的律师费;7.双方还约定了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贷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李海辉支付了220万元的贷款。然而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反复催促,被告仍未能引起重视,继续逾期还款。故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真相后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具状人:

x年8月14日

起诉合同篇3

原告:______________,男,_____族,19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院_____号楼_____号。电话_____________

被告: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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